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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知修正「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第4點、第6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教育部修正頒布「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第4點、第6點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

修正重點摘要:

  1. 整併經費查核違規之刪減、停撥或終止補助相關條款。

  2. 明定執行理工醫農生科領域之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及國家重點領域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者,不得與大陸地區交流或指導大陸學生。

  3. 規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對象或其關係人者,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表明身分關係。 (五)聯絡資訊:

  4. 如對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一般大學請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邱小姐,電話:(02)7736-6307。技專校院請洽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林專員,電話:(02)7736-5845。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來文原始檔。